境外證交所代表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經濟觀察網訊 境外證券交易所在我國設立代表處進入了可操作階段。證監會要求其代表處和首席代表都須接受證監會的審批和監管,并明確規定代表處是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機構,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證監會日前發布的《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將自7月1日起實施。
此前美國納斯達克、紐交所等多家證券交易所都透露了在我國設立代表處的打算。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今年年初曾表示,只有在上述的這個《管理辦法》出臺后,各交易所才能按照規定進行相關的報批工作。
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我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其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
為加強境內外資本市場的溝通互聯,《管理辦法》規定,代表處還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后若干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以及其代表的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報。如果境外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須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
《管理辦法》還強調,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甚至證券市場禁入的監管措施。(作者:夏麗華 來源:中國證券報)
- · 美國安森保險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成立 | 2008-04-08
- · 巴基斯坦聯合銀行成立北京代表處 | 2008-03-20
- · 紐交所北京代表處11日掛牌成立 | 2007-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