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的股民獲賠還要等多久?
經濟觀察網訊 據悉,德隆主案將在武漢中院開庭審理,起訴書對有關被告操縱“老三股”價格的行為作了揭示,自1997年3月以來,相關被告使用24000多個股東賬號,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取連續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法,長期大量買賣“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等三只股票,造成其價格異常波動,三只股票復權股價最高漲幅分別為984.02%、1941.21%及1736.16%。截至2004年4月14日,德隆買賣三只股票共非法獲利近99億元。
德隆主案揭開的股價操縱行為,讓人觸目驚心。有投資者來電詢問,自己因德隆操縱股價而受損失,能否獲得賠償呢?新的《證券法》對于操縱股價行為有何新規定呢?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制度該如何完善呢?為此,上海證券報記者專門采訪了證券民事訴訟專家,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
記者:新《證券法》對操縱股價的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宋一欣:新《證券法》第一次通過法律形式明確了內幕交易行為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若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對短線交易及歸入權行使作了規定,由此,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一起,共同構建了我國涉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法律責任的完整體系。
記者:在德隆案中,有的被告因操縱股價被起訴有罪。但是,即使股價操縱者被判刑,受損失的投資者可能也無法獲得賠償。股價操縱者犯罪與投資者索賠有何關系?
宋一欣:投資者狀告股價操縱者,屬于民事責任,目前還沒有任何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被成功提起民事賠償的案例,2001年間,曾有多位投資者以億安科技操縱股價提起民事賠償,未獲法院受理。比較著名的案例還有:蘇三山股價操縱案、瓊民源股價操縱案、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中科創業股價操縱案、東方電子股價操縱案、徐工股份股價操縱案。
因操縱市場犯罪的應該屬于刑事責任,此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其中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的案例都是存在的,但數量不多,只有30件左右。其中,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在20件左右,大多數產生于1996至2001年間。第一起操縱市場行政處罰案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李某操縱蘇三山股價案,中國證監會作出的第一起操縱市場行政處罰案例是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操縱鄭百文股價案;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10件左右,均發生在2000年后,第一起操縱市場刑事制裁案例是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裁定的趙某操縱蓮花味精股價案。
記者:操縱證券市場的常見手法有哪些?
宋一欣:一般研究認為,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樣式包括如下幾種:
其一,對倒,又稱洗籌、虛買虛賣、假裝買賣,即同一行為人委托證券經紀公司做同一證券的數量接近、價格相近、方向相反的買賣,以誘使普通投資者跟進。
其二,合謀,又稱相對委托、聯合操縱,即以抬高或者壓低某一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行為人與他人通謀,以約定的價格在自己出售或者購買該證券時,要求約定人同時進行反向交易,誘使普通投資者跟進。 (來源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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