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基金銷售機構須調查投資者風險承受力”
經濟觀察網訊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4月13日。意見稿要求,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將作為基金銷售機構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同時,基金銷售機構還須在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全面調查和評價。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愿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除了對首次購買基金的投資者進行調查,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還應當通過追溯調查評價其風險承受能力?;鹜顿Y人調查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叁個類型: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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