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稅申報不征稅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幾項公告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而對于股票轉讓所得的納稅申 報,更被炒得沸沸揚揚。公告中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個人在自行納稅申報時,炒股所得需要自行 納稅申報。個人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 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但根據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對于該項公告的實質效果就是形式上的申報。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辦法(試行)》規定的股票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對股 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 《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在財政部無另行規定之前,股票轉讓收入 的個人申報只是形式。目前看來,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暫時不收稅的損失比實行征稅而引發的市場風險 的損失可能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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