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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版CDS放行 最大杠桿率為5倍
    胡蓉萍
    2010-11-0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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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蓉萍 交易商協會10月29日發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這標志著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也就是此前媒體報道的“中國版CDS”試點業務將在銀行間市場正式推出。 

    根據指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最高杠桿率為5倍,核心交易商要求凈資本40億以上。 

    這一指引2010年8月27日經交易商協會第二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0月28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 

    “這次指引明確的CRM(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其實分為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和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合約跟國外的CDS比較像,而憑證則不像,如果要推憑證的話還需要進一步出一些規定來細化?!币晃环治鋈耸?1月1日對本報記者表示。 

    交易商協會相關業務人士表示,指引中的核心交易商是這一市場中較為重要的主體。 

    核心交易商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與所有交易商進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  

    上述指引規定,交易商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核心交易商:具有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于40億元人民幣、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2年以上(含2年),有獨立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部門,并配備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一定從業經驗和相應業務資格的業務人員、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并是配備5名以上(含5名)風險管理人員、具有較強的金融衍生產品定價估值能力,金融衍生產品報價、交易活躍。  

    但即便是具備了上述條件,交易商也應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協會秘書處,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送人民銀行備案后,方可成為核心交易商。 

    指引第四十二條則規定了杠桿率。交易商應在以下風險控制指標內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任何一家交易商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買入余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余額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余額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或凈資本的500%;針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總規模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余額的500%。  

    “也就是說,衍生品的名義本金規模最多是基礎資產名義本金的5倍,而國外是沒有這個限制的,這也是中國初步推出這一工具比較謹慎?!狈治鋈耸勘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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