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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2
    鄧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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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界死刑第一人”:部分錢款用于行賄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從2004年事發至今,楊彥明經歷了四次審判,最后的結果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楊彥明具有非法將公款據為己有的故意和行為,對楊彥明作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同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整個事件中處于核心的6500萬錢款去向,楊彥明在3月25日的重審二審中首次承認,有部分用于行賄。但具體行賄對象,他依然沒有透露。

    據媒體報道,2001年楊彥明擔任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2003年年底,楊彥明調任中國銀河證券總公司參加期貨籌備工作。在離職審計中,楊彥明所在的營業部被查出將近7000萬元的虧損。為了確定涉案金額,重審時北京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從營業部中搬回了264本賬冊,逐一核對了近10個月。此次重審二審認定楊涉貪6500萬元。

    案卷材料顯示,2004年2月,楊在即將調任中國銀河證券總公司把相當多的賬目用粉碎機銷毀,又指使手下把營業部的電腦資料進行了刪除。之后,楊彥明與妻子離婚,并兩次自殺未遂。

    2005年12月,楊彥明被北京一中院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楊向北京高院上訴,認為事實不清,不應判死刑。2007年5月,北京高院認為部分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一中院重審。2008年7月,一中院再次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其死刑。一中院判決書認定,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多次指令時任上述營業部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助理章蓉,從營業部的72個資金賬戶內提款400余筆,提款6536萬余元,都由章蓉交給楊彥明。2009年3月25日,北京市高院進行重審二審。

    在3月25日的庭審上,當法官和檢察官問到6500萬元錢款的去向時,楊彥明首度承認部分資金用于行賄,稱部分資金“作為費用給了相關部門和個人”。但接下來,具體給了哪些部門和個人,楊彥明沒有說明。但是當楊彥明的辯護人之一、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列陽稱“一旦有相關人員出現受賄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國家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后,你是否愿意配合指認”,楊彥明表示愿意配合指認。但是關于6500萬錢款的去向,楊彥明再也沒有說出具體去向。

    據《北京晨報》報道,主審重審二審的法官為了慎重起見,在維持死刑的判決前,還專門到看守所會見了楊一面,問楊有沒有可揭發的行為,但楊依然守口如瓶。

    雖然北京市高院維持死刑判決,但最終的結果仍要取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情況。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如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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