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操作規程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4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規定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在本次或每期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按《辦法》要求將有關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提交《金融債券備案登記表》。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 個工作日,按《辦法》要求將有關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金融債券的承銷可以采用招標承銷或協議承銷等方式。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承銷主協議。以協議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聘請主承銷商,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安排有關發行工作。主承銷商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承銷團協議。以定向形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優先選擇協議承銷方式。定向發行對象不超過兩家,可不聘請主承銷商,由發行人與認購機構簽訂協議安排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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