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上市企業國有股轉讓年累計逾5%須報批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傳民 3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要求,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在1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達到或超過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該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財政部出臺了該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該辦法規定,財政部門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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