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要約豁免申請改為事后
網絡版專稿 記者 胡中彬 8月27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前調整到了事后,同時,將申請豁免要約的等待時間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增持行為將更具有靈活性。
此次修改的詳細條款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根據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的,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相關投資者在增持行為完成后3日內應當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而此前的規定為: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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