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調查:新破產法增強外商投資信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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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倒閉企業的資產,有抵押的債權人相對于雇員等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符合國際最佳慣例。為了向破產企業的雇員提供補償,黎嘉恩建議中國政府建立類似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獨立性受關注
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破產法》與國際慣例接軌,引入了破產管理人的概念,由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處理企業破產事務并管理其財產。
此次調查顯示,大部分受訪者非常關注破產管理人獨立性的問題。其中,87%的受訪者認為若其企業將面臨破產程序,委任完全獨立的第三方出任管理人更能保護他們公司的利益;只有15%的受訪者認為中國內地有足夠的具備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能擔當獨立的破產管理人。(這次調查的480名受訪者包括來自中國內地、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從事制造業、銀行業、審計、會計咨詢等行業的高管人員。)
據了解,根據破產法,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專職從業人員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指出,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社會中介機構及專職從業人員數量和企業破產案件數量,確定由本院或者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編制管理人名冊。
德勤企業重組服務合伙人孫國林表示,目前陜西、上海、重慶、山東、四川、西藏等地已經公布了制定破產管理人名冊的具體細則。
黎嘉恩認為,對于破產管理人是否有執業偏失、欺詐等操守問題,應該有獨立的機構進行監管,例如類似香港的破產管理署,由這個機構負責管理人的資格認定并為在中國執業的管理人發牌照,制定專業準則,如果管理人出現操守問題,可以由監管機構暫時或永久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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