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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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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出臺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

    經濟觀察網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今日正式發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根據《辦法》,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將有權依法對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受限賬戶的證券買賣行為采取不超過15個交易日的限制措施。

    據悉,受限賬戶包括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根據《辦法》,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主要包括八種情形:即有資金往來的;資金存取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交易代理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有轉托管或交叉指定關系的;有抵押關系的;受同一監管協議控制的;下掛同一個或多個股東賬戶的;屬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調查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具體而言,證監會調查部門可以采取的限制證券買賣措施主要有五類,包括:不得買入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不得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不得買入和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不得辦理轉托管或撤銷指定交易;調查部門認為應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調查部門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但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15個交易日?!?/P>

    據悉,調查部門實施該限制措施前,應先制作限制或解除的有關申請書,經法律部門審核,報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當事人有權對限制措施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限制證券買賣措施不停止執行。根據需要,有關部門還可對限制證券買賣情況予以公告。

    《通知》還要求,協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有效地執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滿,應及時解除。未按要求及時、有效地執行限制措施的機構,將被按照有關法規追究責任。業內人士認為,這將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起到積極的作用。(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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