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旨在加強對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適應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需要的中國保監會,正在試圖細化相關監管內容。不過,這可能一定程度上“抬高”外資駐代表處門檻。
近日,保監會頒布的《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顯示,較2006版管理辦法有所不同,新規擬將“監督管理”升級為“運行規范”,且總條款由四十七條增至五十五條。
對于代表機構的總代表和首席代表,《征求意見稿》增添了兩項以上的內容,如2006年版本的條款顯示,總代表應當具備8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學??埔陨蠈W歷;首席代表應當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學??埔陨蠈W歷??偞砗褪紫聿痪邆浯髮W??埔陨蠈W歷的,應當具備10年以上保險從業經歷。
但新規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8年以上保險從業經歷;擔任保險公司管理職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保險從業經歷;此外,還要求三年內未受重大處罰;以及符合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2006版管理辦法僅規定“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
而《征求意見稿》卻將此條款細化為,前款所稱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是指直接或者間接介入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身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以及為他人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以及代表機構是否獲得利益不影響對有關行為性質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刪除了2006版中關于“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代表機構進行日常和年度檢查”的條款,但增加了“可以對擬任和現任總代表、首席代表進行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內容的考核??己私Y果作為判斷其工作能力的因素之一”,以及“代表機構應當將監管談話的相關情況向其所屬外國保險類機構報告,并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及當地派出機構”等新內容。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還要求,總代表、首席代表每年度應到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匯報工作至少一次;以及新增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將總代表、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機構其他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情況通知外國保險類機構,并就有關人員的任免提出監管建議”等。
“綜上,《征求意見稿》彰顯保監會加強監管外資機構高管人員以及提高駐華代表處門檻的意圖?!睒I界分析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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