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如無意外,今后只要是金融機構,并獲得中國保監會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就能代銷保險產品。某種程度上,此舉可令保險公司擺脫“受制”于銀行渠道的尷尬局面。
近日,保監會對外發布了《保險公司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在4月27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主旨是,保險銷售渠道擴容,意味著銀行之外的證券公司等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均可代理保險業務。即除了銀保、專業保險中介公司外,證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可銷售保險產品。
提及代理資格,《征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全國性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全國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區域性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向當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經營規則方面,《征求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機構的選擇標準、代理機構和代理業務管理、傭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并稱,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給予金融機構及其代理保險從業人員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業界人士分析,對投保人而言,《征求意見稿》擴大了銷售渠道,更具便利性;對尚未進入此保險領域的非保險金融機構來說,則可增添新的業務品種,有助完善其產品線;但就監管層而言,因涉及混業經營監管,頗具挑戰性。
“如推出此新規,保險公司或能擺脫銀保渠道獨大的現象?!睒I界分析人士認為。
其推理邏輯是,在此前渠道為王的背景下,保險公司為“拼”保費規模,在與銀行合作中,通常是賠錢掙吆喝,也沒有話語權。還有的新設保險公司,其業務的發展完全依賴銀保渠道;特別是去年11月銀監會出臺規范銀保銷售的“90號文”后,對銀保業務影響已經顯現;因此,就此角度而言,《征求意見稿》利好保險機構,為其抒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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