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人壽因單位行賄被罰120萬元
上周五(16日),中國保監會網站刊登一篇9日發出的通報顯示,禾人壽鞍山中心支公司(下稱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及相關人員被當地法院以單位行賄罪終審判處刑罰,其中罰金為120萬元。第一財經日報報道稱,這是由保險監管部門公開披露的首例保險業單位行賄罪案例。
通報稱,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國農業銀行鞍山分行代理銷售保險過程中,為提高公司經營業績,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負責人邊策授權批準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銀保部經理白勇用假發票套取現金,分發給5名銀保部客戶經理董明、趙阜、明浩、魏穎和李曉霞,由這5人以展業費的方式向農業銀行一線柜員支付賬外回扣,累計達107萬元。
期間,白勇為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在中國農業銀行鞍山分行開展業務,向該行公司業務處副處長關明行賄10萬元,向鐵東支行副行長何林行賄4萬元,向業務部副經理劉成全行賄3萬元。
2010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嘉禾人壽鞍山中支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20萬元,部分相關人員獲刑。
保監會表示,商業賄賂損害了行業的聲譽,增加了行賄者的經營成本,腐蝕了兼業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卻無法獲得持續穩定的業務增長。治理商業賄賂是壽險行業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第一財經日報援引業內人士的觀點稱,在商業賄賂手段的使用上,保險公司可謂花樣繁多:有的利用假發票套現,有的以賬前偽造“退?!毙问街「哳~代理手續費后再入賬,有的虛列財務名目,有的采取“批單”變相提成或支付高額手續費,有的則通過內部的其他賬外資金支付高額手續費。至于公費吃喝、旅游、娛樂,更是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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