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銷售誤導 保監會下文規范銀保業務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曾經飽受業界詰問的銀保業務有望得到進一步規范與梳理。銀行代理已經成為我國壽險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但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不合理、長期儲蓄和保險保障功能發揮不充分等問題亦日益突出,為此,1月19日,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10〕4號)。
4號文要求,銀保雙方要從增加客戶價值角度出發,協商確定公平合理的手續費標準。
而對于銀行代理資格的監管,4號文規定每個營業網點在代理壽險業務前必須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同時要獲得法人授權。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代理銀行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代理銀行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不得代理業務。
4號文強調,加強銷售模式的創新。為滿足客戶全方位的理財和保障需求,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和產品,各保險公司、各銀行要大力開展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模式的創新,要在目前以銀行職員柜臺銷售為主要模式的基礎上,努力實現銀行職員柜臺銷售、銀行客戶經理理財專柜銷售、理財室銷售等模式互為補充多樣化銷售模式,以滿足不同客戶的差異化需求。
至于如何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行為的監管,4號文要求,各保險公司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10號)、《關于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進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規定時限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4號文還規定,各代理銀行要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執行投保提示、客戶回訪等規定,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并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嚴禁代理銀行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客戶信息,嚴格防范銷售誤導風險。
此外,4號文還對“加強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手續費支付管理、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財務核算管理、對客戶后續服務的管理、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領域的反商業賄賂查處工作、償付能力監管,建立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退出機制”等條款分別作出詳細規定。
如4號文要求,各保險公司在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發展規劃中充分評估業務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做好壓力測試。對于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發展過快導致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將采取包括停止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在內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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