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出新規規范中介業務
經濟觀察網 記者 任潔 為貫徹落實新《保險法》,適應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發展的需要,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同時,為了使各級保險監管部門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有明確的原則和依據,保監會近日還出臺了《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上述四項法規都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
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修訂答記者問中介紹,新規章明確保險中介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增加了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條款;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規定中介機構不得委托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保險中介業務,細化了關于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禁止性規定,并明確了法律責任。
新規章將監管重心轉移到關注市場、關注風險上來,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對具體經營行為的干預,注重運用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加強對市場秩序的規范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并強化了對機構高管及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強化了對保險中介交易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求;加大了對保險中介機構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銷售假保單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業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手段。
同時,新規章使市場準入標準適當提高。一是將經紀機構、全國性代理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調整為1000萬元,將經營區域為注冊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的代理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提高到200萬元;二是對股東的投資資質提出要求,要求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職的資格條件。
新規章還注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與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險中介業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二是允許成立以“保險銷售”為名稱的專業代理機構;三是允許保險公估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咨詢業務;四是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另外,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辦法》)記者問中指出,:前一時期,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公司中介業務專項檢查發現,保險公司中介業務中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包括業務弄虛作假,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業務;財務數據失真,利用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經營成本因中介業務違規操作而居高不下等。這些違法違規問題,盡管反映在個別基層機構,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險業存在的經營粗放、內控薄弱、非理性競爭的問題,也是導致一些保險公司經營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這種狀況與保險業進入新起點新階段的要求不符,嚴重影響了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而《辦法》的出臺,就是為了使各級保險監管部門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有明確的原則和依據,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明確禁止行為、嚴肅法律追究。
《辦法》主要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中介業務應當遵循的各項要求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業務管理制度;二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三是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中介業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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