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提高保險公司準入門檻
經濟觀察網 記者 任潔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保監會近日發布修訂后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高了保險公司準入門檻,對保險公司股東的資質條件和分支機構準入門檻,規定了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
保監會表示,《規定》的修訂,是貫徹落實《保險法》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監管,適應行業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
修訂后的《規定》一是提高準入門檻。在法人機構設立條件上,根據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股東的要求,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分支機構設立條件上,除要求保險公司滿足“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以外,還要求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對申請人、省級分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也提出了合規性要求。此外,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并建立了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二是強化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管控和外部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強化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管控;要求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負責人應當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對保險公司頻繁撤銷分支機構和頻繁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情形,可能對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保護和公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規定了監管機構有權采取的各項措施。
三是確了對營銷服務部的監管要求。將營銷服務部納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序列進行統一監管。不要求現有的營銷服務部按照新的分支機構準入條件重新申請設立,但應當符合《規定》對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要求,不符合規定的,應在2年時間內進行整改。
修訂后的《規定》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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