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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9
    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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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保險公司門檻提高:禁止股權代持

    經濟觀察網訊 中國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向本報記者表示,《辦法》有望于年內出臺。

    和原先有關文件相比,《辦法》大幅提高了保險投資者的門檻。

      強調參股企業持續盈利能力

    保監會相關人士昨日向本報記者表示,《辦法》的核心內容在于強調了保險投資者的持續出資能力及經營能力。因而,無論內資還是外資,其投資保險公司的門檻被大幅抬高。

    根據《辦法》規定,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持續出資能力;成立3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投資者投資保險公司的新“門檻”是:最近1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最近3年信用評級A級以上,最近3年持續盈利,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應達注冊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而原先境內外企業參股保險公司依照的法規《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1999年12月24日頒布)對企業投資保險公司的要求是:經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準;經營狀況良好,且有盈利;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所投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且來源正當。與原先規定相比,《辦法》明顯強調突出了參股企業的連續出資能力及持續盈利能力。

      保險公司股權代持被禁止

    保險公司股權代持問題,也被首次納入保險法規條例?!掇k法》明文規定,禁止投資人為其他機構代持保險公司股權。

    保監會上述人士表示,此舉主要針對那些“曲線”投資保險公司的單一股東。他舉例說,按照規定,單一企業法人投資一家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20%,然而,一些已經觸及比例上限的單一企業,為了能獲取保險公司更多股份,通過借其他企業的殼,來間接持有保險公司更多股權。

    業內人士認為,保險公司股權代持現象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容易導致保險公司陷入被一家企業或一個人“隱形”控制的危機,對于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極為不利。

      發起人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

    《辦法》的另一個核心內容是,發起人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這是保監會首次就“發起人股權轉讓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不少民營資本抱著“炒牌照”的心態發起組建保險公司,等待開業過后溢價出手。發起人抽逃資本的現象屢有發生,導致很多籌備的保險公司一直處于資本金不到位的窘境,這已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正常運轉,并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保監會上述舉措旨在約束發起人短期套現、急功近利的心態,有利于新設保險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

    另外,根據《辦法》規定,股東可以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但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股東質押股權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為避免風險,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除質押的管理,及時將股權質押信息在股東名冊上進行登記,并應于每季度末將股權質押情況向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時,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同時報保監會批準。(來源: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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