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QDII政策放行 實施細則依然玄虛
本報記者 唐君燕 上海報道
“和出臺的辦法相比,尚未正式頒布的實施細則才是最重要的?!?月25日,中國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允許保險機構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進行境外投資。
不過,在業內看來,這個被市場一致視為保險資產管理步入新發展階段主要標志的辦法,只有在相關實施細則的配套出臺后才更具有實質意義。
當市場尚沉浸在對保險資金QDII辦法的一片歡呼中時,本報記者獨家獲悉,就在24日,一個名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境外機構意見)》(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也悄然發至相關保險公司投資部門,并要求在本月30日前把相關建議上報保監會。
從記者手中掌握的細則征求意見稿來看,總共九章五十條,分別從資格、申報、品種、協議、風險、信息和監督等幾個方面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記者看到,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細則規定要求的境外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股票型基金、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股權等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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