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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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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強險費率浮動三大問題成焦點

    經濟觀察網訊    昨日,中國保監會在京召開“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征詢意見座談會”,為7月1日之前該辦法的如期出臺做最后的準備。 

    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費率浮動是否應該同時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費率掛鉤浮動的比例如何確定?圍繞這三個核心問題,來自法學界、保險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在會上各抒己見。 

    “費率浮動非常有必要” 對于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的問題,專家們的意見比較一致,認為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是“大勢所趨”,其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2006年3月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而且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說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研究部副主任陳劍、中國律師協會代表趙小魯律師認為,目前實施的時機還不成熟,應待交強險及其相關立法基礎完善之后再推出。 

    “浮動因素和比例設置不應簡單化” 對于草案中設置的6種與交通事故掛鉤因素(A1-A6)和8種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因素(V1-V8),專家們認為有些掛鉤因素不盡合理,浮動比例設置上也有些簡單化。 

    庹國柱教授說,對酒后駕車、闖紅燈等這類極易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違法行為進行保費懲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違法行為,如違規停車,與保險費率的厘定并無直接相關關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觀性的“犯規”。但草案規定對這類一般性違法5次及5次以上實行30%的上浮,顯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鄒海林教授建議,對惡性違法行為應加大懲罰力度,對下浮的獎勵力度也應加大。 

    “須監督保險公司是否確實執行浮動費率” 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機制在今后實施中能否切實得到貫徹執行?這成為專家們最大的擔憂。鄒海林教授提出,保險公司在費率上進行無序競爭是目前的現實,將來在執行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過程中,各公司為拼搶業務,可能會對該上浮的車主不執行上浮、不該下浮的隨意下浮,以此作為競爭的籌碼。因此,必須監督保險公司是否確實執行浮動費率。 

    據悉,保監會自6月15日公布草案以來,10天時間內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696件。保監會主席助理、新聞發言人袁力明確表示,保監會將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最終出臺的辦法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符合民意。(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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