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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交強險”需同時繳納車船稅

      
    作者:張景勝
    發布日期:2007-06-07

    經濟觀察網訊 記者張景勝  除免稅車輛以外,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保險機構將同時代收代繳車船稅。

    今天,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負責人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鑒于車船稅具有涉及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的特點,且納稅人多為個人,征管難度較大,今后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將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

    保監會負責人稱,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等條例規定免稅的車輛以外,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

    對于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機動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

    對于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不需要投?!敖粡婋U”,但又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根據有關規定,自覺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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