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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5
    車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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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羊首例交強險賠付案支持精神賠償

    經濟觀察網訊  車主王剛(化名)駕車不慎將騎自行車回家的羅女士撞死,這一變故嚇得他目瞪口呆。所幸他購買了剛施行不久的交強險,為他免除了大額賠付。昨日,青羊區首例交強險賠付案在青羊區法院一審審結,法院不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5萬元,還判決肇事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對交強險支持精神賠償的規定,法律界認為是交強險“以人為本”理念的一個重要體現。

      車禍: 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去年11月7日下午,王剛駕駛著自己的川ASX959“高爾”轎車由二環路方向往石人北路行駛。就在他行至交叉路口右轉彎時,因轉彎過大,一頭將正騎著自行車回家的羅女士撞倒在地。因傷勢過重,羅女士幾天后不治身亡。事發后,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王先生和羅女士各承擔50%的責任,后經法院判定王剛承擔80%的責任。

      幸運的是,車禍前一天,王先生剛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為他的高爾車購買了交強險。保單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車禍發生后,王剛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先行賠付,保險公司履行約定,先行賠償醫療費8000元,死亡賠償金5萬元。

      判決:法院支持精神賠償

      羅女士的去世給家人魏先生帶來很大精神傷害,他起訴至法院,向王剛和保險公司索賠喪葬費、賠償金、醫療費等共計12萬元,并提出8萬元的精神損害索賠。法院判決認為,王剛駕車撞死羅女士,給魏某造成極大精神傷害,而且“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理應得到支持。據此,法院判決王剛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撫慰金2萬元。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依據保險合同,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事故損失的50%,超過50%至80%內的部分由被告王剛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5萬元,另在王剛另行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等范圍內賠償58622元,王剛自行賠償38800元。該案審結,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上訴。

      律師:精神賠償有條件

      該案是交強險支持精神賠償的一個典型判例。據介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條例》自去年7月1日起實施,在所有保險產品中首次推出了有條件的賠償精神損失。在交強險條款第二部分“保險責任”中規定,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項目中,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等11項費用。同時,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成都惠民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佘勇說,交強險對精神損失賠償沒有明確標準,只是規定精神損失如何索賠,其上限為10萬元,視傷害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只發生在死亡、傷殘或者毀容事故后,應由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索賠。同時,保險公司主要是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來賠付精神損害,一般是參照當地市民的生活水平計算賠付金,死亡的精神損失賠償一般為3萬元至5萬元,傷殘的精神損失賠償則視級別而定,每一級賠償3000元至5000元。(記者 車文斌 來源  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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