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底前保險公司須至少設置2名獨董
經濟觀察網訊 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以健全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加強保險監管,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根據要求,6月30日前,保險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至少有兩名獨董。
根據規定,2006年年底總資產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獨董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1/3以上;其他公司應當在總資產超過50億元后一年內,使獨董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1/3以上。
該辦法還規定了保險公司獨董的任職資格、提名程序、職責等,獨董不得在其他經營同類主營業務的保險公司任職,且不得同時在四家以上的企業擔任獨立董事,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董的評價和考核機制。
另外,獨董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六年,正式任職前,除報保監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外,獨董還應在保監會指定媒體上就其獨立性發表聲明,并承諾勤勉盡職,保證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對辦法發布前已聘任的獨董,保險公司應根據辦法關于獨董任職條件的要求進行重新審查。
保監會有關人士指出,由于保險公司是高負債經營,因此其獨董除了要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還要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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