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利明 10月22日下午,中金所發布《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對期貨九大異常交易行為做出了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會員應當與客戶約定,客戶出現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會員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
中金所《指引》規定,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異常交易行為:(一)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二)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客戶之間,大量或者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三)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最新成交價格,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報并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五)日內撤單次數過多;(六)日內頻繁進行回轉交易或者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七)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交易編碼合并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八)大量或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交易;(九)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下發《指引》是為了進一步鞏固提高股指期貨規范運行水平,專門針對市場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進一步嚴格規范。中金所將監管關口由違規行為監管前移到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從而更加充分地發揮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優勢,減少、避免違規行為和違法行為對市場的危害。
在《指引》的制定過程中,中金所主要遵循了以下兩個指導思想:一是實行自律管理關口前移。對異常交易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處理。二是充分發揮會員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會員具有接近客戶和了解客戶的優勢,有必要也有條件在加強客戶管理、規范客戶交易行為和協同交易所監管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此次《指引》的發布,進一步加強和細化了會員的客戶管理職責和協同監管義務,將會員逐步納入到期貨市場自律管理體系中,進一步促動會員管理客戶的主動性,提升監管工作效果。
中金所要求,會員應當及時履行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防范、發現和報告義務;第二,會員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和制止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第三,會員應當與客戶約定,客戶出現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會員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第四,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及時告知客戶交易所的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并保留有關證據。
股指期貨交易中的異常行為,主要體現為交易委托、價格、頻率等方面存在異常之處,比如撤單申報過于頻密、申報價格過度偏離等。此次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是最受投資者關注的,該交易方式被廣泛應用于外匯、證券、期貨等市場。
中金所指出,程序化交易作為一種交易策略,在運用得當的情況下,對于活躍市場交投、促進套利、發揮市場功能等方面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但程序化交易也可能加劇市場波動,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為此,國外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采取了各種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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