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須設專職首席風險官
經濟觀察網訊 適當提高了期貨公司高管任職條件,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首次提出設置專職首席風險官一職;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日前公布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并自公布之日實施。市場人士認為,此舉意味著期貨市場監管制度框架正趨完善,將為今后金融衍生產品創新提供更加完備的政策法規環境。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臺的兩個管理辦法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在《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增加了一條關于放寬學歷的規定,即“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P>
與現行的相關規定相比,《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適當提高了期貨公司高管任職條件,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并首次提出設置專職首席風險官一職。除了“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這三項條件,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同樣,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此外,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辦法第19條列出了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9種情形。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另外,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則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知悉或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保證;在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按照規定,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并不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來源: 中國證券報)
- · 5類11級 證監會“冊封”期貨公司 | 2009-08-02
- · 費忠海 | 2009-06-22
- · 三家期貨公司“出事” 新品種觸發第三輪整合潮 | 2009-04-14
- · 銀行可能有權要求期貨公司提高保證金 | 2007-11-15
- · 近40多家期貨公司通過資格審批 | 200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