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做股指期貨保證金不得超凈資本3%
經濟觀察網訊 日前,證監會機構部向創新類券商和規范類券商下發《關于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相關內容包括不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的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所有未平倉頭寸的期貨合約實際占用保證金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等。東方證券金融期貨部高級顧問方世圣表示,設定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
征求意見稿顯示,創新類券商和規范類券商可以中金所會員身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交易的方式為自營或集合資產管理。證券公司應當作為中金所會員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但如果證券公司全資擁有期貨公司,則證券公司可以作為該期貨公司的客戶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對此,方世圣表示,東方證券尚未確定以何種模式參與股指期貨。
意見稿規定,開展股指期貨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是創新類或規范類證券公司。如證券公司以自營方式參與股指期貨,則應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證券公司所有未平倉頭寸的期貨合約實際占用保證金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如證券公司以資產管理方式參與股指期貨,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示該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約定,用于套期保值,并經監管層核準;對于已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要投資于股指期貨的,應當取得委托人同意,修改資產管理合同,并經監管層核準。(作者:王琛琛 來源:上海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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