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或將有權凍結涉嫌違法的基金資產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袁金秋 近期,備受業界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下發包括監管部門、基金公司在內的相關機構,向業內廣泛征求意見。
該修訂草案將監管范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并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允許員工持股計劃。
此外,據《東方早報》報道,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準的財產、證據的查封和凍結,在修訂草案中,證監會可以無需司法機構批準,直接凍結相關財產和證據。修訂草案第七十七條(六)表示,“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查封?!?/P>
這意味著,如果該項內容最終錄入基金法,證監會將可以不經司法機構批準即凍結調查中涉嫌違法的相關財產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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