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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銷售將出新政 第三方銷售準入有望降門檻
    趙娟
    2010-11-02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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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趙娟 11月1日,證監會基金部發布通知,就《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的修訂稿征求社會公開意見。

    根據新的修訂稿,未來基金銷售有望引入更多的獨立的第三方銷售機構,銀行渠道壟斷現象或有改善;同時證監會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增收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

    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4年7月1日實施以來已經實施6年。新的修訂稿起草說明中指出,隨著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基金投資人的隊伍逐步壯大,基金銷售業務創新不斷涌現,《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現狀。

    現存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一)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部分權責不清,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對基金投資人服務缺位,投資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管理規范有待進一步明確;(三)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門檻過高,參與機構和人員較少,不利于基金銷售市場專業化服務水平的提高;(四)業務分工越來越細,存在基金銷售機構將銷售業務部分環節外包的趨勢,市場出現了一些為基金銷售業務提供專門服務的機構,這些機構的業務規范需要予以明確;(五)隨著基金行業的發展,銷售業務不斷創新,需要予以規范;(六)近年來相繼頒布的關于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內部控制、銷售適用性、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費用管理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內容需在部門規章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2008年初,證監會開始著手修訂工作,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各地機構間調研?,F將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一)明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相關責任義務;(二)調整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降低“非專業”條件,提高“專業”條件;(三)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日常管理;(四)規范基金銷售支付結算;(五)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六)完善基金宣傳推介;(七)明確基金銷售業務規范。

    其中第二點內容,有望打破銀行多基金銷售渠道的壟斷。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2004年《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僅有一家投資咨詢機構取得基金銷售資格。注冊資金等準入條件過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為此,證監會此次調整了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1、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2、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3、將注冊資金的要求從20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500萬元人民幣;4、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準入條件調整后,將有更多的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項關于“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則有望提高基金專業化銷售的差異化競爭。起草意見中指出,在成熟市場基金銷售費率較靈活,專業理財顧問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通常較高,有的可達5%,而自助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很低甚至免傭。國內市場費率無差異的機制導致銷售機構收入與服務質量相關度低,專業化營銷服務缺乏盈利模式,投資者無法獲得專業理財服務;為鼓勵銷售服務創新,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營銷服務,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基金銷售體系,《辦法(修改稿)》中新設了增值服務費,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同時規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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