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短炒基金加收懲罰性贖回費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林俐 投資者在買了開放式基金不到一個月內就贖回,將可能被加收懲罰性費用;而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延續,手續費將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
上述為證監會于10月13日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中的擬議條款之一,旨在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抑制短期交易。
這是證監會首次對開放式基金銷售費制進行全面的規范和改革,證監會稱這將降低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綜合費率。
為抑制短期交易,《征求意見稿》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嚴格規定對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對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相對的,為鼓勵和引導長期投資,《征求意見稿》將激勵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費模式。申購費可采取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 “前端收費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模式”。
雖然最高檔的前端收費普遍低于最高檔后端收費,但是,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長,手續費將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為零,這將降低基金長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基金銷售的費用結構和水平,同時,也認可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傭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獎勵。
據證監會《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由于一次性獎勵以基金交易為基礎計算,而非以投資者擁有的基金量為基礎,這種激勵機制可能誘發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頻繁申購贖回基金,所以新規予以禁止。
針對《征求意見稿》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09年10月27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權限及實施時間,實施時間暫定為發布之日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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