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內地基金公司可在港設分支機構
經濟觀察網訊 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日前簽署《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擴大服務貿易開放和經濟合作,有關措施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協議,符合條件的內地基金公司可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補充協議四,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可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內地證劵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其完成香港注冊程序的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
銀行領域,香港銀行入股內地銀行的最低總資產要求由100億美元降至60億美元。雙方也會加強合作,包括就香港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以及鼓勵內地銀行在香港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
在保險及其相關服務方面,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考點,允許香港的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在電信服務方面,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內地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無地域限制,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不超過50%。
根據補充協議四,內地將開放11個新的服務領域。目前,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的開放領域已達3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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