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原本定于去年底出臺的《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或許下發在即。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出現重大風險后的處置過程將會有一個參照標準。
在日前舉辦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進展及啟示黨委中心組學習報告會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明確“對于發生重大風險的公司,將研究探索市場退出標準和程序?!?nbsp;
而“《管理辦法》是對保險機構‘股權轉讓或退出市場或其他形式’的確定,即出現重大風險后處置的一個過程?!币晃槐1O會接近人士稱。
上述接近人士說,新規將根據保險公司存在的不同風險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也包括接管、強制轉讓等,而所有措施的政策依據都是《保險法》,等于是完善監管細節,推出更為細化的監管措施。
據悉,保監會將開展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完善風險識別和預警制度,建立健全現金流監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壓力測試,以便及時對保險公司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
不久前,吳定富曾表示,要在全行業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切實提高行業風險管控能力,進一步健全保險業防范風險的應急工作機制。完善風險處置和救濟制度,在風險識別和預警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提出具體處置方案,對于發生重大風險的公司,研究探索市場退出標準和程序。
事實上,基于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考慮,保監會一直都在思忖險企的“退出”問題。只不過,前段時間針對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是以重組或股權轉讓的形式“退出”。而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保監會可以依法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以及《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被吊銷聲匿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于保監會規定標準,不予撤消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保監會予以撤銷并予公告,并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由此可見,《保險法》賦予了保監會撤銷“償付能力不達標,且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保險機構”的權力?!半m然此前從未發生過保險機構‘退市’案例,但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破產或撤銷?!鄙鲜鼋咏耸空f。
正因為此,保監會不斷加強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與要求,也在不斷改進償付能力監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監管效率。如自今年1月1日起,保監會開始啟用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系統啟用后,保監機構得通過該系統向保監會報送償付能力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和各項專題財務報告的電子文本,而不再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者寄送光盤方式報送。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兩會期間,直接參與制定《管理辦法》的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曾表示,《管理辦法》將于去年年底前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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