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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加強銀行薪酬監管 高管薪酬不得高于3倍基本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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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7
    2010-03-11
    廖穎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廖穎 10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根據《指引》,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要求銀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四成以上須延期支付,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指引》的出臺主要為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與風險掛鉤不足而導致銀行員工產生冒險行為。在薪酬結構上,對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等進行了規范,強調基本薪酬與薪酬總額的比例、績效薪酬與風險抵扣和業績的關系?!拔覀儾幌扌?,但需要在薪酬設計上考慮風險抵扣?!?/P>

    在薪酬支付上,《指引》中明確延付、支付、扣回制度。強調績效薪酬必須經過考核以后才能發放,必須留存一定比例在財務年度結束以后支付,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必須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時間不少于3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內,高管人員和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不當履職而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商業銀行應將相應期限內已經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未發放部分。

    在薪酬管理上,《指引》明確了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的組織架構,強調董事會對薪酬機制負總責。明確了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必須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等監管指標,并對考核結果中達不到相關指標要求的提出了相關約束標準。同時,明確了風險控制等部門人員薪酬的獨立性以及薪酬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具體內容。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銀行業薪酬制度雖已逐步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并與業績相掛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變發展方式,增強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問題。

    另外,此次全球金融危機后,國際監管領域也對薪酬制度如何更加科學設計才有利于金融體系穩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將銀行業薪酬納入監管范疇,通過增加風險抵扣因素,使薪酬與業績更好匹配,通過延期支付使薪酬更好地體現長期激勵,從而使薪酬制度更好地為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助力,為銀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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