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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 明確信用卡犯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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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9
    2009-12-15
    鄧美玲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督忉尅穼⒂?2月16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三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據了解,《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二)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三)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六)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

    (七)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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