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污點” 銀行說了算?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廖穎 你的信用卡按時還款了嗎?如果說你正好趕上出差或者其它情況來不及按時還款的話,你可真要小心了!這有可能影響你會7年內在銀行都貸不到款。
這不是危言聳聽,即日起至11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首度提及個人負面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其中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5年,個人犯罪記錄保存7年。征信報告中的不良信用記錄是人民行對個人信用狀況的一種客觀描述,客戶在申請貸款后,銀行會對客戶的不良記錄進行研判,然后據此確定是否給予客戶貸款和利率上的優惠。
不同的商業銀行標準不同,但如果客戶出現貸款還款逾期或信用卡還款逾期,逾期次數超過3次就可能貸不到款了。
個人信用記錄誰說了算
這份意見稿還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還透露,今后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
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你的任何欠款都會記入你的個人信用記錄,而這一記錄的唯一掌權者就是銀行,換言之你只要是欠下了錢你就得對其聽之任之一切都得由銀行說了算!
而做為消費者的權益又由誰來保障呢?在這份意見稿中并沒有說明,銀行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理應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如果信用記錄僅由銀行一方面說了算,那么銀行就有可能“挾信用以令儲戶”,逼迫消費者為一些不合理條款埋單,而做為消費者在這卻沒有權利選擇如果他們違背銀行的意愿,他們就可能被記上不良記錄。這其中如果銀行也有未盡之責任,如未履行告知、提醒的義務等又由誰來監督呢?
信用污點只許周官放火
資料顯示在國際慣例中一般銀行的負面信息保留7年,破產的、特別嚴重和明顯惡意的負面信息保留10年。我國“負面信用7年保留期”參考了國際慣例,例如在 美國有《公平信用報告法》來系統規范征信機構行為并保護消費者權益,而我國還沒有這樣的權威法律。
雖然《征信管理條例》即將出臺,但與美國的 《公平信用報告法》相比無論是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還是消費者對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權等都存在差距。
做為任何一個法令都需以公平為首要原則而不只是一味的一邊倒,個人需為其行負責那做為金融機構是不是也應說自己的言行負責呢?就在今年2月份,在任由“2月1日起工行房貸利率自動調至7折”的消息傳播半個月后,工行卻聲稱暫時不執行這個規定。銀行就可以不守信嗎?如果說信用記錄只對個人有效,對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卻是只準周官放火不準百姓占燈,那法理的公信何在?
中國銀行業的壟斷造就發銀行的強勢地位,也造就了更多的話語權不在百姓手中,。另一個方面有的地方沒有為銀行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污點因而進不了信用檔案,就對商業銀行起不到懲罰的作用。在個人信用體系以及企業信用體系日益完善的同時,作為平等交易方之一的商業銀行,其信用檔案不可缺少。否則,只見銀行懲罰消費者和企業,而銀行自己卻“逍遙法外”。
個人信用緣何一刀切
金融危機以來大量的企業減薪裁員,這也是造成很多消費者負面記錄的原因,試問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對于個人信用記錄有惡意托欠和非主觀意愿導致的失信行為之說,所謂“非主觀意愿”即是指,當事人客觀的失信違約,并不是帶有主觀惡意的透支、拖欠或其他行為,而可能是由于對自己的行為將造成何種后果,并沒有一個清晰的判斷,甚至毫不知情。
《征信管理條例》如果對于這類并非惡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能區別對待才是一種公平的態度。在美國因為次貸危機還非惡意欠款的,都給予了相應的政策讓消費者有機會將錢還上,且在一定時間內按時還款后就可以恢復個人信用評級,我國的《征信管理條例》在完善對個人信用記錄的規定的同時,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有同步的規范。
一切評價權壟斷在銀行手中,什么入征信體系什么不入都由銀行說了算這或許有些偏激,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每個人欠款的原因也都不近相同,但是從市場契約關系來講,銀行和客戶只能算是對等的服務關系。本來銀行掌握個人信用信息,就已相對強勢了,所以對于銀行的“信用污點”,也應有所記錄,并對外公布,便于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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