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對實施新資本協議相關指引征求意見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李晶 8月3日,銀監會發布《關于對實施新資本協議相關指引征求意見》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個意見征求稿,8個意見征求稿反映了新協議提出的監管“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
征求稿的發布預示著我國銀行業實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已進入實際操作階段。征求時間將于2009年9月15日前結束。
其中,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中,第二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必須至少每個交易日計算一次風險價值,使用單尾、99%的置信區間。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風險價值時,商業銀行使用的持有期應為10個交易日。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將結果轉換為10天的持有期(如時間平方根法)。但商業銀行必須向監管機構證明此種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風險價值采用的觀察期長度必須最少為一年(或250個交易日)。這些規定體現了監管層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更加量化和細化,從而加強監管。
同時,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目標是推動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機制,實現資本要求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密切結合,提高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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