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擬6月中旬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程志云 5月12日,銀監會將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一個月的征求意見完畢后,正式的《試點辦法》將出臺,銀監會將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擇機進行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
根據討論稿,所謂的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門檻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兌換貨幣。業務主要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通過經銷商發放,一般用途貸款則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為了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試點辦法》規定了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比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過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以取得。
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戶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包括年輕人群、年輕家庭,或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消費金融公司主要為這些家庭和個人額度小、審批靈活、無擔保的短期信貸。
此外,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不涉及房地產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而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主要來源于同業拆借、金融機構借款、信貸資產轉讓以及金融債券等。由于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因此此類機構的流動性要求很低,同時由于其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的貸款,風險較高,因此對這類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低于1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
為了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貸款利率雖然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不得采取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試點辦法》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設立了嚴格的門檻。出資人主要是境內外金融機構。必須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資產總額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3年內不轉讓出資等。境外金融機構想要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還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管合作機制等。
此外,盡管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主要為境內外金融機構。但監管層也為其他機構介入消費金融公司預留了空間,《試點辦法》規定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也可以入股消費金融公司。
銀監會人士告訴記者,《試點辦法》出臺主要是貫徹中央關于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戰略方針,通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以促進消費需求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
銀監會從2007年底開始,對國內外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了研究。今年初,銀監會向國務院上報了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請示及《試點辦法》,并征求了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和國務院法制辦等機構的意見。國務院已經批準同意進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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