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歡迎抑或變相限制?在世界經濟乍暖還寒的時刻,跨國投資者們似乎同時感受到了這兩股力量。
9月6日-9日在廈門,來自各國主管投資的50多位部長以及其他相關官員在第二屆世界投資論壇的國際投資協定年會上就推動國際投資協定體系及相應規則改革進行了討論。
討論中,各方一致認為,國際投資協定制度的系統性演化正在形成,將潛在地朝著更加一致、平衡和有效的國際投資制度發展。
“正在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將試圖推動國際投資進入一個新時代?!甭摵蠂Q發會議秘書長素帕猜說。
正在演化的國際投資協定
9月7日,在第二屆世界投資論壇的國際投資協定年會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首席法律顧問發言的RhodaWeeks-Brown直接引入正題?!百Y本的流動對一個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有好處的同時也存在很大的危險?!盧hodaWeeks-Brown說。
金融危機期間,作為吸引FDI并試圖從FDI中獲益的一部分,各國繼續協商國際投資協定。2009年締結了211個國際投資協定,平均而言約每周簽下四個協定。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組織發布的《2010世界投資報告》顯示,全球FDI流量在2009年下半年開始見底,此后于2010年上半年出現小幅回升。
而危機過后,經濟刺激方案對外國投資產生的影響也逐步顯現,各國的投資政策呈現出二元性:一方面,力求進一步實行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促進;另一方面,則力求加強投資管制,爭取實現公共政策目標。
資本的自由流動和監管與投資者和東道主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正在凸顯。2009年開始,這種矛盾通過逐漸增多的國際投資協定體系集中體現,使得國際投資協定制度的未來方向模糊不清、爭議頗多。
名目繁雜以及更為廣泛的經濟協議涵蓋了類似于投資協定的投資協議,國際投資協定制度已經被刻畫成相互重疊甚至于自相矛盾的規則的集合。
“我們認為國際資本流動與宏觀經濟以及金融穩定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太過自由化地進行對一些國家可能過早了,大家需要考慮的是目前的速度和順序?!盧hodaWeeks-Brown說。
RhodaWeeks-Brown的發言談到了第一個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即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權利和責任的協議以及經濟和其他公共政策目標 (諸如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
現在這種挑戰尤其困難,各國正努力克服金融、經濟、能源、食品和氣候危機——對全球經濟和發展目標有深遠的影響。政策制定者需要確保他們的危機反應措施沒有影響到投資者的決定,或者導致投資關系不確定性增加。
當投資者與東道國與上述相關的憲法、法律或者法規存在矛盾時,投資協定的談判該怎樣進行?是否應該出臺相對統一的標準?這種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這些問題均沒有蓋棺論定的答案。
中國商務部條約和法律司司長李玲談到了國際投資協定發展中遇到的第二個瓶頸問題,即投資協定仲裁是不是能妥當地解決爭端程序?當投資者和東道國發生問題究竟應該讓誰來解決?
與國際投資協定制度的擴張并行的是ISDS(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即投資協定仲裁)案件數量持續增長。
2009年至少發起了32個基于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案件的新條約,截至2010年底已知案件總數達到了357件。
所謂投資協定仲裁,是指投資者由于起因于國家的行為而發生損失時,不向當地法院和本國政府提起訴訟,而是以東道國為訴訟對象,向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法庭提起訴訟的方式。
如果投資者勝訴,東道國必須服從判決。如果不服從判決,就可以依據紐約公約,扣押該國在外國的(美元)資產。此外,世界銀行對于不服從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的仲裁判決的國家,將停止以后的融資。
投資協定仲裁一般委托世界銀行下屬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或者從事國際商務仲裁的機構進行仲裁。但是,這究竟是否妥當還存在爭論。
中國主張
李玲代表中國政府對上述亟待解決的問題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李玲說,投資協定應該說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更為穩定的投資環境。但它僅僅是吸引外來投資者的諸多的政策工具之一,所以要準確地評價投資協定的作用,不能夸大。
從目前看國際上還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表明,所謂高標準的投資協定就可以成為促進跨國投資的主要途徑,也不能認為,投資協定越多,投資就越多,投資環境就好。
針對投資者利益與東道國的公共政策發生矛盾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李玲說,投資協定的內容是根據這個國家經濟的發展來不斷調整的,一個國家對于外資的吸引力,還是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法律、經濟、政治等整體投資環境。
她舉了一個例子,就是,近年來,國際投資協定中的自由轉移條款內容是在不斷地豐富的,很多協定都引入了金融謹慎對待條款。
李玲說,我們認為,金融業是國家的敏感行業,無論是涉及到銀行還是保險、證券,都與國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福利密切相關。此外,金融業監管專業性很強,非常復雜,沒有普遍適用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和金融市場的結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來抵御國際金融危機。
中國的資本市場尚沒有完全放開,中國從容地應對了本次金融危機的事實,就證明了中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是與中國的國情相適應的。
“如何評價投資協定的好壞,從輸入國的角度看,要看投資協定與輸入國的經濟環境是否相適應。中國的經驗表明,投資協定的內容要不斷調整,與之經濟相適應。一部投資協定解決所有的公共政策問題是不可能的?!崩盍嵴f。
針對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糾紛該由誰來解決的問題,李玲認為:“這種糾紛應該是由兩國政府來磋商解決,而不適合由投資者提交到國際仲裁?!?P>她闡述了自己的理由,因為國際仲裁過去都是用來解決商業糾紛,同等主體之間,公司和公司,或者是其他企業之間。而現在,國際仲裁是來解決一個投資者和一個國家的爭端,而往往涉及到一個國家政府的政策,或者是國家安全等等。這種爭議,提交到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有局限性,因為仲裁員不可能站在這個國家的角度上去考慮這個國家的整個利益,而往往是站在一個投資者,或者是一個比較中立的學者的角度上去考慮這些問題。
“現在,來修改這個機制的時候到了?!崩盍嵴f。
來自瑞士日內瓦國際關系與發展研究生院的BRIGITTESTERN教授則并不太同意這種觀點,她說:“目前不應該退出國際仲裁體系,我們需要的是改進?!?P>在會議期間,素帕猜強調,國際社會應努力建立一個投資準則,并使該準則具有足夠的透明度、穩定性和彈性,幫助世界各國在投資自由化和規范投資管理中尋求一個平衡點。
他對記者強調,“我不希望看到在全球投資中,有更多的人為行為,而是應該建立可靠的投資體系以及有效解決爭端的機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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