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1997年中國大規模修訂刑法后,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共有46處,其中,取消13項死刑罪名、數罪并罰最高提至25年等修改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爭議。
8月26日,中國刑法學界泰斗、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在他的律師事務所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76歲的趙長青,是學術界公認的刑法研究大家。他是1997年刑法的修訂者之一,也是黑社會問題的權威研究者。1995年,他曾為新疆克拉瑪依特大火災案400多個受害者家庭擔任代理人;2009年,他為“黑老大”黎強擔任辯護律師,端坐在辯護席之首,當日出庭的諸多重慶司法界“人物”都是他的學生。
“從一味強調嚴打,調整為寬嚴相濟”
經濟觀察報:全國人大從8月23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觀察者認為這是中國自1997年以來最大規模的刑法修訂,包括這次草案中擬取消的13項死刑罪名,你認為中間透露出什么意味?
趙長青:這一次刑法的大規模修改,是我們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的第八次修訂。從目前透露出來的信息來看,這一次修改的規模比較大,涉及面也比較廣。比較突出的是兩大方面:一是死刑罪名減少,二是適當加強了“生”刑。
也就是說,貫徹了“少殺長關”這樣一個思想。這個政策透露的信息就是,把過去一味強調的嚴打,調整成為寬嚴相濟。
比如說,這次修改減少了一部分死刑,這說明我們國家跟國際立法趨勢相接軌,順應了人類社會總的發展規律。
另外一方面,“生”刑的適當加大,以前有些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被判刑之后,他沒有被關很長時間,就出來了,出來了之后又再犯。我國一直施行的是數罪并罰政策,最大的刑期只有20年;現在數罪并罰達到35年的,可以判處25年的有期徒刑,加長了嚴重犯罪行為的關押時間,這是符合國情的。
“最高刑期不宜加得過長”
經濟觀察報:有人認為加了25年還是短了,應該將有期徒刑最高加至30年。世界上有一些國家的刑期甚至達到100年之上,遠遠超過了普通人的壽命時限。
趙長青:我認為25年是比較合適的。因為人的犯罪年齡段,都是在十七八歲到50歲以下的區間。一般說來,60歲以上發生犯罪行為的個體已經很少了。20多歲左右的犯罪個體,被判處25年之后,再出來基本上沒有再次犯罪的能量。
關于刑期確定,還有一個原因需要考慮的是,如果關押時間過長,司法成本過高。同時,關押的人太多,同樣會增加社會矛盾。這個問題的道理在于,一個犯罪個體,按照婚姻法、刑事訴訟法等來研究其社會關系的話,它會涉及到20個人——他的親屬,他的父輩,他的同輩,他的下一輩。
如果這個人犯了罪,把他關起來,那么他會跟20個人發生關系,如果這個關系處理不好,那么,這20個人就會對我們的政府有意見,對我們的國家有怨恨。所以,在我們現今的社會體制之下,關押的人不宜太多。
最近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中國每年被判刑的人數已經接近100萬。如果我們把刑期在最高2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5年,那么被關押的人數會大幅度增加,司法負擔將無法承受。從長期深層次來看,如果關押的人太多,會對我們國家不利。
我的觀點是,最高刑期加長可以,但是不宜加得過長。
“醉酒駕駛和飆車,不宜單獨設立罪名”
經濟觀察報:酒后駕車可能會單獨成為一項刑事罪名,比如危險駕駛罪。此前我們注意到,成都有一個判例,一審將1名酒后無證駕車造成4人死亡的肇事者,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酒后駕車的確成為民眾公憤的一項危險行為,但是有人聲稱,一旦設立危險駕駛罪的話,中國的監獄將會容納不下眾多的罪犯。
趙長青:現在刑法的修正草案,擬入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人體器官買賣罪名、惡意欠薪罪、強迫勞動罪、偽造普通發票罪等等,這體現了刑法的與時俱進。
現在提出來一個爭議,即醉酒駕駛,是不是一律要入罪。目前已經有兩種辦法可以處置醉酒駕駛,一種是醉酒駕駛并肇事或者飆車肇事,依照我國目前現有的《刑法》,是可以處理這種行為的,即“使用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可以處理現有的醉酒肇事和飆車肇事的行為。
另一種處理辦法是,如果酒后駕車或者飆車,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我們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從吊銷執照、拘留一直到勞教,都是對酒后駕車或者飆車行為進行的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
因此,對于酒后駕車、飆車等引發民眾公憤的行為,我認為現有的刑法罪名,已經可以處理它。
如果認定醉酒駕駛,無論造成什么后果都要判刑,這樣子的話涉及面太廣,被判有罪的人會相當多。那么醉酒駕駛,按照全國的調查統計數據,一年有幾十萬起,假設一項罪名,可以讓我們一年多判幾十萬人入獄,那么將會成為我們國家一個很大的問題。
所以我認為醉酒駕駛和飆車,不宜單獨設立罪名,我們現有的司法體系可以處理這兩種行為。
“既保留死刑又限制死刑”
經濟觀察報:這次消減13項死刑罪名,是否意味著我們國家刑法的最終走向是廢除死刑?廢除死刑離我們還有多遙遠?
趙長青:我們現有的刑法,規定了68項死刑罪名,這68項死刑罪名,占刑法450多項罪名的15%。這個比例在世界各國保留死刑的國家中是很高的,多數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罪名占比在10%以內。
現在取消13項死刑罪名,還有55項死刑罪名,算起來的話,所占比例降到約12%,仍然很高。
世界就廢除死刑的爭論已經持續了200多年,這不是一個新問題。目前,在全世界19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大約有一半以上的國家取消了死刑。
據不完全統計,取消死刑的這些國家多數都是小國家。大國基本都保留死刑,美國也沒完全取消死刑,有些州取消,有些州保留,俄羅斯、日本都還存在有死刑。
但是廢除死刑是總的趨勢,因為生命是人類最寶貴的東西。如果連生命都不重視了,我們不停地推動經濟發展,就沒有了任何意義。
以我國現在的經濟、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情況來看并不適合廢除死刑,我們既不能過分抗拒死刑的威懾力,也不能忽視死刑的威懾力,對殺人等暴力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等確實應該執行死刑,所以我贊成我國現在保留死刑又限制死刑。
近年來,我國在死刑處置方面,取得了進步。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收回了死刑權,以前死刑權是下放到省里的,死刑判得就比較多,現在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就起到了控制死刑數量的作用;二是這次刑法的修改減少了死刑的刑法種類,減少罪行的重點就是非暴力罪行(例如小偷盜竊的金額具有偶然性,并非暴力且對社會危害相對較?。?,還有就是沒有必要規定為死刑的罪行(例如傳授犯罪方法,就犯罪本身來說危害性大但沒有必要判定死刑的一類)。
這個巨大的進步說明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接受了逐步甚至最終廢除死刑的趨勢和思潮。
其他保留死刑的國家即便是判處死刑但是執行的都很少,且過程都比較復雜和漫長(比如日本),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很關注我國的死刑執行情況,我國雖然沒有公布但實際上是判處死刑最多的國家。
經濟觀察報:你怎么看待死緩?
趙長青:死緩是中國獨有的刑罰,這個制度實行的效果很好,它控制了死刑的適用。有些人罪該處死,但不是立即執行,就判處死緩。死緩經過2年的改造,如果確實有悔改,就改為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從實例來看,判了死緩者,再被處死,是極其個別的,從調查來看死緩改造后再次犯罪的幾率是比較低的。
“適當減少死刑不會導致治安
環境惡化”
經濟觀察報:中國傳統社會觀念是“殺人償命”,這次刑法修訂中,取消了13項死刑罪名,會不會降低民眾的安全感?
趙長青:這是個法制導向問題,過去的宣傳方針夸大了死刑的威懾力。但事實上,并不是有死刑這個社會就害怕了,就沒有犯罪。
1979年刑法出臺時,只有20多項死刑罪名。上個世紀80年代初,當時的社會治安仍然非常好。之后死刑逐步增加到68項,但是犯重罪的并沒有減少?,F在犯罪量大量增加,1988年到2007年的20年中,統計而得的犯罪量增加了4.8倍,增加的犯罪主要是“輕型犯罪”和“法定性犯罪”。
“輕型犯罪”指判處5年以下的犯罪,“法定性犯罪”就是指增加了刑法條例而產生的犯罪,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增設人體器官買賣罪、醉酒駕駛等罪名,就會產生新的罪犯。
我們經過仔細的研究,20年來,暴力犯罪等重罪 (被判死刑的罪責)很少增加,傳統犯罪增加的比重也很小,重罪犯罪率幾乎不受刑法死刑的罪名增減而受到影響。
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制都不如內地嚴格,并且很早就廢除了死刑,但是它的治安環境都比大陸較好,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例如歐洲的瑞典、瑞士、英國等治安也都很好。我們仔細觀察可以得出結論——世界上不“殺人”的國家,廢除死刑的國家,其社會治安狀況都比較好。
所以適當的減少死刑并不會導致社會治安環境的惡化,關鍵是法制宣傳的一個導向問題,扭轉人們心理對死刑的傳統看法,并不是這個國家判處死刑者多,這個國家的治安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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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看點
取消較少適用或者未適用過的13項死刑罪名,如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增加已滿75周歲老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對被判處死緩犯罪分子的減刑作出嚴格限制;將數罪并罰刑期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等。
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明確寫入草案,增加財產刑;調整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將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調整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完善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加大對恐怖活動犯罪的打擊等。
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將不支付勞動報酬、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虛開普通發票和持有偽造發票等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規定,調整其犯罪的構成條件,降低入罪門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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