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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趙娟 程志云 方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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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修法調研三點共識初成 私募入法將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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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娟 程志云 方迎定

      經過近2個月的調研,對《基金法》修訂的調研工作有望在10月前得到初步結論。

    就在 9月9日-11日,包括證監會基金部多位負責人、銀行、大型基金公司高管等人士在內的調研組成員在貴州開會討論基金法修改事宜。

    記者了解到,盡管還存有不同的聲音,但通過調研,目前參與討論的各方在《基金法》修訂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原則、框架上達成了一定的共識。而涉及到最為關心的私募基金問題,調研的初步情況是,鑒于私募迅猛發展的事實,私募入法時機已到,但是重點強調了這樣做的前提,就是在目前各相關部委在私募這塊已經立下的規則下立法。

    另外,公募基金近年來嚴重的人才流失,也引起了與會人士的熱議,認為在《基金法》修改中,公募激勵機制必須進行改變。

    本報了解到,9月中下旬,人大財經委將組織一次會議,匯總各方調研情況,并形成報告上報中央。

    《基金法》修法

    今年7月份開始,《基金法》修訂調研工作被提上日程?!痘鸱ā沸抻喒ぷ髦饕撠熑耸侨珖舜蟪N瘯瘑T、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原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

    一個由發改委、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社?;鹄硎聲?、基金公司、證券公司、銀行、私募基金各界相關人士及學者組成的30余人的調研工作組已在兩個月的時間內對修改工作進行了多次調研和討論。

    調研工作組分為公募基金組和私募基金組兩個部分,公募基金組組長為證監會基金部吳清主任,私募基金組由證監會法律部黃煒主任擔任組長。

    一位接近全國人大的人士告訴記者,《基金法》修訂尚沒被正式列入立法規劃,目前進行的調研主要是進行前期準備工作。

    該人士進一步透露,經過2個月在全國范圍內的調研,調研小組形成了一定的共識:第一,需要為私募制定法律框架,填補法律空白。通過調研發現目前私募基金在全國各地都已經發展起來了。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四川等地都在如火如荼的操作中,但監管上處于空白?,F在的局面是各做各的,規則也各有不同。如果國家立法層面不推進,未來將難以統一管理。

    之前,吳曉靈也曾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應該把《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為《投資基金法》,要給“陽光私募”合法地位,以促進并推動民間投資和社會資本參與資本市場,促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元化。

    一些券商人士也希望能夠利用此次機會,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私募基金的名義寫進基金法。

    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振寧等多數正在運行的陽光化私募基金經理都表示,希望此次《基金法》修訂能夠使私募基金真正陽光化,明確其合法地位,這將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發展,并改善現階段魚龍混雜的混亂局面。

    “目前看來,從操作層面來看,調研小組部分人士對于是否在此次立法中解決私募的問題還有分歧。但顯然現在是一次解決問題的良機?!痹撊耸糠Q。

    其次,如果將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到《基金法》修訂的立法工作中,那么立法框架將尊重各部委目前出臺的私募基金規則的前提下進行。

    目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等多個部委都對私募基金進行了相應的試點,也都制定了對各自私募機構建立了相應的部門規章?!啊痘鸱ā沸抻喐鍍H對私募基金做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建立一個法律框架,具體管理仍由相關監管部門操辦,這樣立法與各個部門之間就不存在直接沖突?!痹撊耸客嘎?。

    第三,在這一輪股市暴跌中,公募基金暴露出分紅機制、信息披露、投資者教育等不少體制問題,而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旦進入人大的立法規劃后,《基金法》修改將會有序推進?!苯咏舜蟮娜耸勘硎?。

    當務之急

    實際上更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公募基金面臨的體制問題。

    參與調研的公募基金人士透露,目前提出較一致的議題即公募基金的激勵機制問題。近兩年來,公募基金經理大批流失使得這一問題被重點提出。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副總經理即提出建議,應該給予基金公司核心管理團隊以股權激勵,核心管理團隊包括投資、研究、銷售團隊的核心成員。

    與“激勵機制”密切相連的另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及基金公司的“準入門檻”,是根據《基金法》規定,目前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無法參與基金公司的發起設立。

    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總經理莫泰山曾多次在公開場合提出,可以探討基金業更多的資本組織形式,比如是否可以考慮設立合伙制的基金公司,進一步體現人力資本的價值,將優秀的人才留在公募基金行業。

    公募基金目前遇到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多地暴露。目前剛剛獲批的ETF聯接基金等創新產品其實就與現行《基金法》存在沖突,現行法律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李振寧還建議,應進一步規范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目前以公募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投資理念的單一導致其投資行為的同化,而他們在市場上的份額越來越大,加劇了市場的波動,應當從合同、制度等層面限制公募基金的投機、短炒行為,維護市場穩定。

    目前討論較多的問題還包括:對基金分紅問題引發的基金合同條款的重新規范;擬突破現行《基金法》第59條中不得買賣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東發行或承銷的股票這一條款的規定;以及基金認購中的風險提示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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