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放寬境外放款 壓力測試定300億美元上限
資金抽逃了怎么辦?境外放款的條件放得如此之寬。
“已經做過風險壓力測試了,按目前要求,放款規模不超過300億美元,不會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影響?!?月9日,外管局資本司有關負責人說。他指的是,當天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該文件允許各類境內企業為其在境外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放款。
24號文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與資金來源,以及簡化放款核準與兌匯手續等。
不過,新政策尚不允許融資購匯,也不準許金融機構參與其中。
“24文只是債權投資,并非股權投資;”外管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副司長孫魯軍透露,“該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后,如果有必要的話,會考慮放寬資金來源渠道,如融資購匯等?!?P>“只過問兩個環節”
24號文明確,境外放款人主體由現行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其資金來源,則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何謂外幣資金池?孫魯軍解釋說,即集團成員公司相互之間,如某集團公司,旗下7家成員公司之間的資金流不一樣,有多有少,可統一集中到資金池賬戶中,而資金流少的便可向該資金池拆借。
新政策還規定,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并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由此,據外管局風險壓力測試結果顯示,目前,境內企業的協議投資額1100億美元,其境外放款規模不會超過300億美元。
而在境外放款流程涉及的五個環節中,如額度核準、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外管局只過問“兩步”。 孫魯軍說,即30%額度的核準與本金利息的返還;其他環節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即可。
防御術與杯水車薪
無疑,新政給了境外放款企業前所未的空間,但如何防控外債風險呢?
孫魯軍個人認為,從額度、運作模式到監督等方面,自有數招防御術。
如資金有限額要求:規定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放款人所有者權益的30%,同時不得超過其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協議投資額,以低者為限。
其二,境外放款是封閉式運行的——通過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無論進與出,都要經過外管局的核準。其三,是將境內外匯資金劃轉以及匯出入等納入外匯局直接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由其監控資金動態;其四,風險壓力測試發現,放款總額不會超過300億美元,總量可控;其五,該政策有一個不斷改革完善的過程,具備管理經驗與風險控制經驗;
最后,設定了外匯局可以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的保障條款等;放款出去后,還要求企業向外管局提交承諾書——如寫明放款用途及符合借款人所在國法律,按約定及時還本付息等。
“政策重點就在于緩解企業后續融資難?!蓖夤芫仲Y本項目管理司司長劉光溪說?!昂螞r境外放款額度沒有超過300億美元,這對外儲規模而言,只是杯水車薪,不會影響國際收支平衡?!彼f。
然而,300億美元分攤至欲境外放款的企業而言,或許有點捉襟見肘。
企業本身自有資金有限,這或許也是為何在寧波民企試點中,最終只使用了6%的放款額度。
而某種意義上,24號文對于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功能可能有限。特別是該文件要求放款人的條件之一是,其對境外的投資總額不得低于500萬美元;顯示其放款人門檻很高,一般中小企業根本就望塵莫及。
至于24號文是否透露資本項目開放信號。外管局有關人士稱,雖然政策方向一致,但并不宜聯想過多。
(本報記者溫慧抒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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