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提案為公益事業松開稅收枷鎖
一份題為 《關于基金會等公益組織減免所得稅的建議案》的提案,上周擺在了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案頭。
這份提案由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王名執筆撰寫,并得到了國內主要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支持。提案對限制國內公益事業發展的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所得稅問題,提出了新的政策依據和解決方式,繞開了減免稅的政策桎梏。
事實上,基金會企業所得稅問題現在已經到了一個關鍵時刻。
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投資經營性收入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當免稅,并且當基金會將其收入的一定比率(12%)用于公益捐贈時可申請稅前扣除。
但問題是:規定中 “符合條件”指的是什么遲遲未給出界定。這使中國民間的慈善公益力量承受了很大壓力。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納稅人要在2009年4月30日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稅收問題能否在此時限給出說法將直接影響這些組織今年的運營。
稅收枷鎖
“中國的基金會正處在轉型期”,王名說,中國公益事業發展面臨著一些問題。其中,基金會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則可能會限制其發展壯大。
記者看到,在這份提案中,以南都公益基金會所遇到的困局為例,對這個問題做了說明。
南都公益基金會是一家非公募基金會,于2007年5月11日經民政部批準成立。2007年度,該基金會公益支出為685萬元,其中70%用于資助農民工子女教育。2008年預算支出1800萬元,其中80%用于資助農民工子女教育。
據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徐永光介紹,2007年度,南都公益基金會通過證券投資等資金運作獲得資產收益1000余萬元。按照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這部分資產收益將全額用于下一年度的公益支出。
但是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這部分基于公益資產運作獲得的財產收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則是一個問題。
按照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基金會的資產收益和企業投資收益一樣需繳納所得稅。但是按照今年1月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當免稅,并且當基金會將其收入的一定比率(12%)用于公益捐贈時可申請稅前扣除。
徐永光說,他曾經多次就這個問題向各級稅務機關做過咨詢,但都沒有得到一個明確的答復。南都基金會現在迫切希望有關部門對此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類似的問題在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08年2月2日的 《企業所得稅法傷及慈善》一文)
提案減免稅
為改變上述狀況,王名在提案中建議財政部、民政部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盡快進行協調會商,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統一并明確對于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收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王名認為,現有的政策法規,比如稅前扣除制度、非盈利組織收入免稅制度,已經明確給出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這些制度,不需要政府去頒布新的政策,只需要對現行制度進行有效的解釋,就可以解決減免稅的問題。
在這份提案中,王名對這個問題提出了一個政策框架:明確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財產及其增值部分屬于社會公共財產,與企業的經營所得是兩個概念;基金會通過合法手段運作其公益財產所獲得的增值部分,應當全額用于公益事業;對于上述基金會公益財產的增值并用于公益事業的部分,應當視同企業公益捐贈減免其所得稅。
其中,在12%的范圍之內可以減免所得稅,如果收入超過了12%,對超出的部分則需要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減免。
王名說,這其實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政策設計,并不是100%的減免所得稅。
“我們主張基金會適當的有收益,并用于公益事業,對這部分收益應該適當的減免所得稅。但我們并不主張基金會去冒更多的風險,去掙更多的錢。如果要掙更多的錢,它就需要付出更多的風險,就要征更多的稅?!?
王名認為,基金會是公益組織,其冒更多的風險,實際上就是要社會承擔更多的風險,對社會是不利的。
在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減免所得稅的問題上,國內基金會的主管部門——民政部的有關人士對此明確表示了支持,而財稅部門的有關人士對此則不愿意明確表達自己的看法。
但據王名估計,財政和稅務部門會積極應對他的提案。
這是因為,原來南都等基金會,對稅務部門提出的意見是“這部分錢不應該交”。如果要突破1999年的通知,另行出臺一個相應的制度,對財稅部門是比較困難的。
而現在的方案是,繼續執行原有的法律法規,并按照新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做出一些解釋?!斑@樣的話,財稅部門應該比較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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