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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內鬼”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和《反腐敗公約》,本來足以保護舉報人的合法行為。那么時至今日,他們怎么還背負著“內鬼”的惡名呢?這說明,一些掌握特殊權力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非但沒有受到法制的約束,而且其基本的價值觀念還可能是違反法律精神的。
——《新京報》
如果說購買天價酒是個別領導的職務過錯的話,調查“內鬼”則是中石化自查機制的制度性錯誤。這再次提醒我們,對公民舉報權的保護機制亟待進一步完善,就憑中石化敢于公然宣稱嚴懲“內鬼”,迫切性已可見一斑。
——《揚子晚報》
在公眾眼中,如果這種人也算“內鬼”的話,這種“內鬼”是“益蟲”,多多益善。而國企的真“內鬼”,恰恰是那些一掌遮天,為所欲為,為滿足私欲而損害了人民利益的“蛀蟲”!
——《廣州日報》
媒體和公眾早已經“過河”了,紀檢監察部門似乎仍在“摸石頭”。截至目前,公眾所見到的仍只是涉事企業的自說自話和自查自糾,反倒是相關職能部門的放任和遲鈍,讓爆料者的處境十分危險。
——《齊魯晚報》
紅十字會高額餐費
脆弱的慈善如何固本?它需要的是公開、透明,而無論“上海盧灣區紅十字高額餐飲費”事件本身,還是事件處理結果,缺少的恰恰就是這兩點。
——《京華時報》
“天價餐飲費”事件需要有與問題嚴重性相稱的徹底調查和嚴肅處理,需要將之視為一個公共事件,而不僅僅是一個內部問題。對于涉事人員來說,到底有哪些人參與,宴請了誰,為什么事情宴請等等,在此基礎上,依據問題的性質和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措施應當包括清退或解職,而不是僅僅退款了事。
——《長江日報》
藥家鑫案
無論正在審理的案件還是業已審結的案件,審判和量刑都包括在公眾言論自由的范疇。我們無權利讓公眾對于案件只說半句話,將剩余的話噎在肚子里。
——《經濟觀察網》
在大大小小的藥家鑫們仍然認為一條人命不如交通事故賠償款“值錢”之時,寬恕殺人犯,就等于默認他們的邏輯合理;在整個中國培育出尊重他人生命的文化之前,廢除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處罰,就等于發放殺人許可證。
——《FT中文網》
染色饅頭
民眾的安全問題與升遷之路、個人錢程干系不大。這樣一套對城市管理者的績效機制、問責機制不合理、不科學,才是種種安全監管缺位的根源。
——《經濟觀察網》
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無良企業自然難逃其咎,但行政監管缺失與混亂才是根源,甚或如“瘦肉精”事件中,某些監管者與不法企業、商家結成利益同盟、監守自盜,幾令食品安全防線淪陷。
——《人民日報》
深圳清理“高危人員”
如果警方以“概率論”為執法理念,以犧牲一些人的權利為“成本”,短期內對改善治安環境固然可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卻不能保證每個人今后都受到公正對待,不利于法治國家的整體構建。那些被損害的人以后將如何面對這個社會?這是在消除犯罪的果,還是種下仇恨的因?
——《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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