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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假設我給你這些錢,注意,我沒說我真要這么做,只是為了辯論,政府將拿這些錢干什么呢?
亨德森:您是什么意思?
爺爺: 我是說, 我的錢能換來什么?如果我去梅西百貨買了東西,東西就在那兒,我看的見它。政府給了我什么?根據經典舞臺劇改編的奧斯卡最佳影片《浮生若夢》中的這段對白,在中國人看來也許有些莫名其妙,甚至多此一舉。這些問題還用問嗎?
我們從小被教育: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納稅是老百姓應盡的義務——至于國家征不征稅,征什么稅,征多少,什么時候征,都是國家說了算,似乎跟普通人沒什么關系。
在這套理論的熏陶下,人們可能會以為稅收只是個經濟問題。這太小看稅收了。實際上,稅收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問題,這是一項重要的憲法關系。進而言之,預算首先也不是個經濟問題,而是一個政治、法律問題,是權力歸屬問題。
從歷史角度看,正是人們在捍衛自身財產——首先是抵御非法稅收的剝奪——的艱難斗爭中,才一點點的抑制了權力,并最終將其馴服,實現了憲政民主,從而將人類自身從權力的統治下解放出來。這種解放,讓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自己的主人,由此迸發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創造力,開啟了人類的現代化進程。
征稅的約束條件
統治者實施統治的一個主要限制條件是政府的收入,收入越多,統治就可能延伸得越廣。因此,假設統治者都
希望最大限度的獲得收入——事實上,統治者都是掠奪性的——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就可以隨心所欲的征稅,因為
他們受到一系列或隱或顯的條件約束。
美國華盛頓大學政治科學教授瑪格麗特·利瓦伊在《統治與歲入》一書中將統治者歲入最大化的約束因素概括為三個方面:征稅者相對納稅人的議價能力、交易費用和貼現率。相對議價能力是指對強制資源、經濟資源和政治資源施加控制的程度;交易費用是指談判、協商政策合同及執行政策的費用;貼現率是指政策制定者的時間意識——其越著眼長遠,貼現率就越低。
從顯性來說,統治者的相對議價能力對獲取財政收入具有決定性作用。統治者所壟斷的強制資源、經濟資源和政治資源越多——這意味著他們擁有更大的權力——議價能力就越強,越有可能課征更多的稅收。但交易費用的存在卻內在的遏制了無限征稅的可能——除非,統治者不顧統治崩潰的后果。
與同某個集體談判相比,同每個個體談判的難度更大,費用更高。在制度化的——即受規則約束的——框架
內談判,通常比鎮壓叛亂的費用更低、風險更小。在極小且簡單的政治體中,每個人時時監督其他人,監控就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然而,在大多數政治體中,統治者需要代理人監視和懲罰不服從者,同時還需要代理人課征實際的稅收。但是,代理人可能偷懶和欺騙,還可能搭便車收私錢,尤其是在他們實際負責征稅及由他們將稅收上解統治者的情況下。為管制和激勵代理人,代理費用就不可避免,甚至往往是代理人階層的過于龐大,將一個政權推入絕境。
強制執行效率很高,但費用也很高,而且其使用通常會累積不滿情緒,甚至可能點燃反抗的怒火。因此,理性
的統治者更愿意努力創造準自愿服從。
所謂自愿是指選民因為自己的選擇而納稅;而所謂準自愿服從是因為如果不納稅并被抓住的話,將受到懲罰。某種程度上說,征稅的權力握在統治者手中,而實際的效果卻取決于納稅人——沒有人天生喜歡納稅,除非他們被說服。因為,“在任何情況下,王室或政府都缺乏足夠的資源——技術的或財政的——來迫使每個個體繳納稅收?!?nbsp;
與代議機構的有條件合作是準自愿服從的唯一可行之路。原因在于,代議機構可以為法律或契約的達成提供論壇,從而使征稅權“合法化”,代議機構一旦批準征稅,就意味著納稅人統一征收某種稅款,從而確保了納稅人高度的準自愿服從。同時,代議機構也增強了對統治者與納稅人的監控,促進了相關行動者之間的有條件合作:如果統治者未遵守過去的契約,那他們將很難制定新的契約;如果代議機構未能強迫某些相關方繳納契約中規定的稅收,也必將為人所知。最后,代議機構幫助統治者維護對民眾的壓力,以保持他們在討價還價中的立場,并針對不服從而設置現實的、且可以接受的制裁。
作為政治科學學者瑪格麗特·利瓦伊用實證研究證明了,代議機構的存在賦予統治者更為有效而非無效的征稅權。其中,對英法兩國的比較研究還顯示,只要君主們與議會密切合作,他們就對財政政策擁有巨大的控制力量;而那些企圖繞過議會的君主們則發現自己真正處在非常嚴重的麻煩當中。
強大OR虛弱
1 7 9 1 年6 月2 0 日深夜,幾條黑影潛出巴黎的杜伊勒里宮,乘上一輛事先準備好的馬車,徑直向東北方飛奔而去, 迅速消失在暗夜中。次日,在離盧森堡不遠的瓦朗納斯鎮,馬車上的人被一位小酒館的老板認出:喬裝打扮的國王路易十六一家!然后,毫無意外,國王一行被當地的國民自衛軍扣留,接著被押回巴黎,直至最終被送上斷頭臺。
眾所周知,路易十六之始于他為了解決法國的財政危機而開啟了政治魔方——“三級會議”,從而引爆了大革命。問題是,為什么他失敗了?
答案也許令人難以置信: 國王過大的權力抑制了他的征稅能力——法國的君主也許曾經“更為強大”,但他們真正的征稅權力卻受到更多約束。
相對于同時代的其他歐洲君主,法王權力強大到足以讓他們羨慕、嫉妒。法王常常被認為是不受約束的權力典型,比如,無限權力的最佳詮釋——“朕即法律、朕即國家” 、“ 我死后哪管他洪水滔天”——分別出自路易十六的兩位
先人: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法國君主能夠隨意的裁決、立法和征稅。在財政上,法國的統治者能夠課征多種稅收,實行多種征稅機制,并且能夠對不同的國民、不同的地區區別對待,甚至還可通過簽令清除王室債務——說白了,就是有賴賬的權利和權力!總之,法國國王擁有更大的絕對權力,但是他們獲得服從的成本卻高的多:正如歷史學家所指出的, 1 8 世紀末,法國真正的問題不是稅收豁免權或特權問題,而是逃稅問題。與之相較, 英格蘭君主的權力要有限的多,其與國民的議價能力也相對較弱,為了獲取更多的財政收入,英國君主不得不向議會讓步。然而,不斷演進的議會最終卻增強了英格蘭君主的征稅能力。因為“議會提供了一個有條件合作的論壇,促成了準自愿服從,降低了交易費用?!?nbsp;
并且, 英國人在借債時也更有優勢。這種優勢很大程度上也得歸功于議會——它給債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證,并因此減少了貸款利率。
議會以兩種方式來做這件事。首先,它幫助征稅,方式是賦予財政部門以合法性,以便新稅可以很容易的開征。其次,國會還方便直接借債。因為它最終可以讓王室和政府負責任,它可以確保政府貸款得到償還。政府畢竟總是需要說服潛在的貸款者,讓他們相信政府會償還債務;像所有的還貸者一樣,他們必須讓自己的承諾被人相信。對于君主來說,在一個國王毫不猶豫拖欠的時代,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有在強大代議機構行使財政權的地方,君主對貸款者做出的承諾才會被視為可靠的。
英國議會是在“三級會議”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法國也有過自己的“三級會議”,但法王過于強大的權力卻阻礙了其發展。法王較少利用“三級會議”獲得同意和行動,更多的是將其作為評估潛在問題的論壇。法國等級會議也從來沒行駛過真正的立法權,盡管代表們通過請愿和示威影響到皇家立法,但他們的作用只是建議性的。因為是國王在制定法律,他不一定要聽取代表們的意見。即使等級會議努力表達自己的意見,王室也很容易對付他們:要么挑起一種利益反對另一種利益,要么在會議解散后不理他們的要求。
即使在一個軟弱的國王——如查理四世——統治下,法國君主也能夠在沒有等級會議同意的情況下征稅。因為重要的省級精英(貴族、政府官員、有勢力的城市居民)通過免稅和分享皇家稅收而被收買——或許,這也正是法國大革命格外重視“平等”的重要原因吧。
代議機構的付之闕如——1789年“三級會議”召開時,這個機制已中斷了半個多世紀——使法國君主在中央
層面無需談判就能夠課征幾乎他們能想到的任何稅種,但是,國王還需要與地方進行成本高昂、數量龐大的談判,
否則,他就得不到服從的保證。這種談判不僅提高了討價還價和征稅的費用,而且導致了財政體系的低效。
如果還要追根溯源,探究為什么法國君主權力更大,也可以從稅收中找到答案——法國君主更依賴土地收入?!巴恋刎敻皇遣涣鲃拥?,而且容易掠奪。擁有了這種財富,統治者顯然有更少的理由討價還價?!币蛑?,代議機
構在由農民和地主組成的國家也更易遇到困難。
事實也證明,代議機構在稅收汲取上更為優越:法國大革命前夕,英國稅負不僅在絕對額上更高一些,而且占
人均收入的比率也高得多——幾乎是法國的兩倍。擁有代議機構的尼德蘭,情形也大抵如此。而與法國一樣以專制聞名的國家呢?卡斯蒂利的國王窮得成了“他們臣民嘴上的一個笑柄”;在德國,帝國城市出錢為皇帝還債,以免自己被皇帝抵押掉。
也許與自身相比,更能說明問題:法國財政1790年稍微回落后,在1792年戰爭到來前迅速增長,大革命幾年以后,革命政府從法國公民那里汲取了巨額收入。
權力容易讓人陶醉,無限的權力更易讓人得意忘形。法國君主無限的權力讓其自以為無所不能,卻阻礙了其看清真實的困難所在,因之,財政危機頻頻光顧。僅僅在18世紀,法國就先后發生過1720、1763、1788年三次嚴重的財政危機,一路跌跌撞撞熬到1789年,疲憊的法國再也無法翻越這座困難之峰。
專制政權盡管自命不凡,卻不能隨意的征稅或借錢,只有擁有強大代議機構的政府才能汲取巨額收入,借到巨額資金。這看起來也許有些諷刺,但事實就是如此。
“稅收是代議制之母”
成立議會僅僅是替統治者征收更多的稅款嗎?若如此,世上再沒有比議會更邪惡的制度了。
議會從它誕生那天起,最重要的職能就是代表納稅人的利益制約王權和主持財政稅收的立法。在英國,15世紀
之前,議會主要是一個納稅人的會議,批準納稅幾乎是議會唯一的職能,直到17世紀,平民院也沒有立什么法,它更關注糾正權力濫用而非制定政策。
對統治者而言,準自愿服從的制度化是有代價的,它“改變了統治者的議價能力所受到的約束”。代議機構能將潛在的納稅人聯系起來,使他們不再保持原子化的狀態,這種機構的建立可能給統治者帶來危險。服從的反面是背叛——個體的和集體的背叛。如果統治者違約,他們就可能面臨組織化的反抗。正如瑪格麗特?利瓦伊所概括的,“議會既是合法性的保障,也是反叛的溫床?!?nbsp;
隨著平民所繳稅收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上升,“三級會議”漸漸為平民所控制,使它從貴族議政性質的設置轉變為代議機構,統治者在財政上對代議機構日趨加重的依賴,使其最終被馴服——雖然少不了一次次的沖突,比如,英國人就曾將背約的查理一世送上斷頭臺。最后,呈現出的歷史圖景是:君主要么成為虛君,要么被送上斷頭臺。取而代之的是:議會成為主宰,民主冉冉升起;也還有統治者存在,不過,不是作為君主這樣的統治者,而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也可能要繳更多的稅,但此時他們已不再是為統治者納稅,而是為自己!并且,當他們把稅收交給公共權力的代理者——政府時,他并沒有放棄自己對這個國家財政資源的所有權和統治權;政府只能在人民授權的范圍之內行使權力,否則就是僭越。而僭越權力,在實現了民主的地方,是他的人民所不能接受和允許的。
如果探尋歷史條件,也許會覺得憲政民主的實現多少有些偶然——假設英國君主也像法國國王一樣權勢無邊,結果也許就會不同;如果尋找內在邏輯——虛弱的王權為獲得王室收入而依賴代議機構,最終被代議機構馴服——卻又是那么的自然和順理成章。
今天, 當我們將憲政、民主視為一種理念、一種精神時,它動聽,讓人神往,卻也抽象空洞;可當我們回望憲政、民主的實現路徑時,卻會發現,在議會中與國王展開斗爭的人們,所秉持的僅僅是,作為財產權的擁有者他們有權對國王征稅提出要求這一樸素信念!
這也許會為對我們帶來一些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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