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連發三文規范券商
網絡版專稿 記者 鄧美玲 進入4月后,券商股在小波的反彈中表現出色。近日中國證監會接連發布3個文件,要求券商嚴格把控經營風險,特別是對自營業務做出了更高要求,業內人士表示這可能是在為推出融資融券鋪路。
證監會近日發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自營股票、權證、股票型基金等權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業內人士分析,與現行規定相比,新《管理辦法》將自營股票修改為自營權益類證券,把除股票外的權證、股票型基金都納入其中,同時將固定收益類證券區別開來,因而顯得更加嚴格、規范。
在《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中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分公司可直接經營除證券營業部外的業務,但分公司經授權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資產管理業務的,得經營其他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最近一年無重
大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設立分公司,有助于券商實施風險隔離和專業化、特色化經營,有助于券商向集團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證監會公開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中,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大幅提高。其中,自營業務按權益類、固定收益類規模的20%、1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承銷業務,按承擔包銷義務的股票、公司債、政府債承銷金額的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比現行規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這是在市場波動加大的環境下,監管當局借鑒國內以往經驗教訓,以及美國次債危機所引發的券商經營困境,就控制券商自營業務風險提出的新要求。有證券研究機構表示:從長期來看,新的辦法有利于券商防范風險,穩健經營。然而從短期來看,風險資本準備計提標準的提高,將降低券商的經營利潤,導致其業績下降。對不同的券商影響不同。對風險控制較好的、自營業務規模較小的券商則短期負面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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