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規定國家賠償可向責任人追討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言詠 10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人將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送審稿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兩年基本工資。
明確了“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追償“,并有明確的比例限制,是此次送審稿最大的亮點。以往,對于國家賠償,一直存在“辦案人員辦錯案,納稅人集體買單”的非議。
不過,有專家也表示,如果最高索賠限額以“基本工資”為標準,可能會讓這種處罰流于形式,因為很多部分單位基本工資占工資總額的比例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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