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19日,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菜刀、大型水果刀在亞運期間將實施實名制購買、定點銷售制度。
通告顯示,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警方將對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銼刀、陶瓷刀等其他危險性刀具(以下簡稱危險性刀具)實行實名制購買、定點銷售制度。
警方要求,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配備紅外線防盜報警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危險性刀具實行實名購買和銷售登記制度。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查驗購買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登記購買人身份信息、單位名稱、購買刀具的品種和數量等情況,并將登記情況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通告稱,刀具銷售定點單位不得向行為異?;蛘呔癞惓H藛T以及未成年人出售危險性刀具,發現行為異?;蛘呔癞惓H藛T購買危險性刀具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而攜帶危險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人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管理人員發現攜帶危險性刀具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應當告知其采取措施;拒不改正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根據通告,違反刀具禁售或者定點銷售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沒收非法銷售的刀具,并可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由所在區、縣級市經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區、縣級市經貿部門取消其刀具銷售定點單位資格,并報市經貿部門備案。
警方強調,攜帶危險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采取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未履行查驗、登記或者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刀具銷售定點單位向行為異常、精神異常人員以及未成年人銷售危險性刀具,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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