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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醉駕一次交強險漲30% 新規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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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2
    2010-02-26
    張然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本月初,公安部和保監會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昨天(2月25日),北京保監局與北京交管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出臺北京地區酒駕掛鉤交強險的具體執行標準。其中,規定每發生一次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15%;發生一次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上浮30%;累計上浮不超過60%。

    對于如果連續兩年都有酒駕記錄,保費是否會累計上浮的問題,北京保監局產險處處長馬驥解釋說,新規定執行起來是一保險年度一清零,也就是說同一部機動車在頭年因酒駕而交強險保費上浮之后,第二年如果再次酒駕被查,那么交強險保費還是從標準保費往上浮,不會從頭年的累計保費往上浮。

    而對于有如果一年內未發生交通事故,但有酒駕記錄,保費的計算問題,馬驥指出,酒駕和交通事故兩者與交強險之間實行的是“分開式”的雙掛鉤,也就是說同一部機動車在一個保險年度里酒駕被查但沒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第二年在續交強險時,因酒駕被查的部分按新規上浮,因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部分則按之前的規定給予折扣下浮。

    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消息,北京市實施新規后,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比率),其中,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比率=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次數×15%+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次數×30%,累計費率上浮不超過60%。

    以一輛五座家庭自用小轎車為例,其投保交強險,標準保費為950元。如果上一保險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費率浮動比率”為0%;發生飲酒駕駛違法行為1次,醉酒駕駛違法行為1次,“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相聯系得費率浮動比率”為45%(15%×1+30%×1)。該車輛在上一年度最終費率浮動系數為1.45(1+45%),應交納保費1377.5元。

    同樣是這輛車,如果其它條件不變,上一保險年度發生飲酒駕駛違法行為2次,醉酒駕駛違法行為2次,則“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相聯系得費率浮動比率”為60%。該車輛在上一年度最終費率浮動系數為1.6(1+60%),應交納保費1520元。

    據了解,新規定將從今年3月1日起執行,在此日期之前發生的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將不會被追溯。

    此前于2月10日公安部和保監會下發通知,要求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10%至15%之間,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20%至30%之間,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

    公安部和保監會的《通知》強調,浮動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各保監局和省級公安機關要在充分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明確飲酒后駕駛、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上浮費率的標準。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費率方案、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不得擅自加收或減收交強險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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