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申肇事后報警不算自首 逃逸后投案可算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盡管交通肇事后主動報警和保護現場不算自首,但在具體量刑時,會輕于肇事逃逸后再投案的自首行為。
8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對全省法院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進行規范。
《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須履行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浙江省高院出于打擊嚴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觀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而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關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輕處罰,一般不予減輕處罰。對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節的,不適用緩刑。
“舊規”重提
此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意見》并非是新規的出臺,而是對全省司法人員嚴格依照刑法判案的進一步規范。
因為上述《意見》提出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就有所體現。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刑法將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視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須履行的義務,雖不能被認定為自首,但適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而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刑法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即使事后有自首行為,也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新華社報道,近幾年來,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達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人民群眾對此反響強烈,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司法審理意見,只是”舊規”重提,用以規范司法人員的案件審理行為。
胡斌有自首情節嗎?
7月20日,轟動一時的“杭州飆車案”一審公開宣判,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符合相關司法裁定。在辯護過程中胡斌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節的意見,最終沒有被法院采納。
此案審判長潘波表示,事故發生后,胡斌及時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事故處理。按照刑法規定,此舉屬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刑事立法過程中,對履行義務的肇事人已有從輕處罰的考量,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將被告人胡斌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再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在法律上的重復評價。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三菱轎車,與同伴駕車前往西湖區文二西路西城廣場。被告人胡斌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并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當晚8時08分,胡斌駕駛車輛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譚卓。后被害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
胡斌事件引發了各界關注。事發后,杭州方面為警示此類事件在杭州莫干山路浙江電視臺門口設立了首條愛心斑馬線。斑馬線的中間印有大大小小的紅色愛心圖案,寫著“愛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溫馨標語。
但即便如此,8月4日21時40分左右,在這條愛心斑馬線的旁邊發生一起車禍,一輛保時捷卡宴越野車將一名行人撞出30多米遠,該行人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后據警方確認,肇事者為年輕男子魏某,其涉嫌酒后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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