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嫖幼案8日開庭 5名公職人員受審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馬麗娜 4月8日早晨,備受關注的貴州省習水縣嫖宿幼女案在習水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其中包括5名公職人員。
2008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報案,一女子稱其女兒被強奸。通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10月底偵破此案。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間,習水縣輟學學生劉某、袁某將11名女學生帶往袁莉家中,再由袁莉聯系嫖客。
該案受害者中,共涉及未滿18歲的中小學生10多人,其中包括3名未滿14歲的幼女。21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強迫賣淫的2人,容留賣淫的1人,賣淫女1人,嫖娼的10人,嫖宿幼女的7人,有5名政府官員、司法干部、教師、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涉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分別被逮捕、少管、收容教育或治安處罰。
“強奸”變“嫖幼”耐人尋味
據《新京報》報道,貴州省習水縣檢察院陳檢察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那些人的強奸罪是構成的。但在回答記者“為何不以強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的問題時說,是為了更嚴厲的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強奸罪的起點為3年。其言外之意是,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重,這樣起訴是為了顯示嚴打公職人員奸淫幼女犯罪的決心。
有律師指出,法律規定強奸罪是一個遠遠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種,它的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機關若將罪名定性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層法院而不由中級法院來審判順理成章。
《刑法》還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即使很一般的情節,也可判處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罰;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節應在5、6年有期徒刑之間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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