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副市長一審死緩 不服上訴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韋承武 10月27日,原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不滿法院一審死緩的判決,親筆書寫了上訴書,并通過秦城監獄,正式向衡水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
劉志華主要上訴理由如下:
一、“主要犯罪事實有誤”
一審判決認定: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劉志華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長回鐵勇索要現金400萬元、價值40.90萬元的別克轎車一輛;2006年1月,劉志華向首創集團總經理劉曉光索要“梵谷水郡”一套價值99.61萬元的住房。
劉志華認為,400萬元是當時中融公司投入到鵬森公司(劉志華情婦王建瑞任董事長)的資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長期投資,不是他索要的個人回扣;別克轎車,是當初置換爛尾樓“三義大廈”成功后,宣武區政府承諾給王建瑞個人的獎勵;至于“梵谷水郡”住房一事,劉稱他從未向劉曉光索要住房,該房是劉曉光和王建瑞“換房居住”,不應構成其索賄內容。
二、“未考慮立功等情節”
劉志華認為,一審判決未考慮其自首、工作中的一貫表現和立功情節。
他稱,案發時他任奧運工程建設總指揮。在被雙規和羈押后,他多次將自己掌握的奧運工程建設從規劃到建設應該注意的問題,寫成文字上報給相關部門,為奧運建設做出了貢獻,應算“立功”。
三、“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不妥”
一審判決沒收劉志華個人全部財產,約為20萬左右個人存款和個人住房一套。
劉志華認為,這沒考慮他兒子、妻子以后的生計,而且他的這些存款和住房均為其個人合法收入,不應沒收。
10月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指控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0余萬元,其中濫用職權為王建瑞承攬工程,牟取巨額非法利益。
衡水中院認為,劉志華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劉志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案發后能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介紹,法院認定的內容與檢方指控的內容完全一致,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辯護意見基本上未被采納,他表示法院判決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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